“顺风车”车主撞死人保险拒赔
来源:承德市公安局2020-11-27 09:53浏览次数:

 去年10月,王先生在带完顺风车客人回家途中,不幸发生车祸造成他人死亡,后王先生和保险公司被车祸死者家属告上法庭。可保险公司却以王先生以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工作为由,拒绝赔付第三者责任险。 

    据悉,王先生为补贴油费和过路费,自2016年9月起,在某平台上注册为顺风车车主。2016年10月1日中午,王先生在行程终点放下了搭顺风车的吴女士,打算开车赶回家吃饭。不料,在直行通过某路口时,其驾驶的车辆车头正面与一辆普通两轮摩托车左侧相撞,造成摩托车车主范先生及其女儿受伤,其妻杨某当场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与范先生负事故同等责任。 

    范先生父女两人一纸诉状将王先生与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王先生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8万余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先行赔付,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 

    庭审中,保险公司根据第三者责任险保单条款表示,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事故发生时,肇事车正在从事营运业务,因此公司拒绝赔偿第三者责任险。王先生则表示,自己没有长期从事营运,只是偶尔做一下顺风车司机,且当时乘客已下车,自己是在回家路上,不是在营运。 

    法院审理认为,营运应是由乘客指定或选择目的地或路线,且应具有比较固定的频率或在一定的期间内持续。本案中,王先生所驾顺风车的运营模式,是在有既定行车路线前提下,通过网约车平台抢单,收取一定费用,行程是顺风车提供一方事先确定而非乘客确定,且顺风车向乘客收取的费用是一种成本的分担,其价格远低于同等路线和里程情况下的出租车价格。 

    据此,法院认为,王先生驾驶车辆在既定路线的基础上搭载乘客,并收取一定费用分担成本的顺风车运营模式,不应认定为从事营运性活动,故对保险公司主张的在第三者责任险内免除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范先生父女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