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公安局网安支队等级保护备案办理指南及联系方式
来源:承德市公安局2023-03-06 14:35浏览次数:

等级保护备案办理指南

 

第⼀步:确定定级对象

各行业主管部门、使用单位要组织开展对所属信息系统的摸底调查,全面掌握信息系统的数量、分布、业务类型、应用或服务范围、系统结构等基本情况,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B/T 22240-2020》(以下简称《定级指南》)的要求,确定定级对象。

第二步:初步确定安全保护等级

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要按照《管理办法》和《定级指南》,初步确定定级对象的安全保护等级,起草等级报告。

第三步:专家评审

安全保护等级初步确定为第二级及以上的,定级对象的网络运营者需组织等级保护专家对定级结果的合理性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第四步:主管部门核准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提出指导本地区、本行业定级工作的具体意见。

第五步:备案审核

根据《管理办法》和《定级指南》,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为第二级以上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到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办理备案手续。新建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行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办理备案手续。

具体备案材料如下: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表一)、《信息系统情况》(表二)、《信息系统定级情况》(表三)和《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提交材料情况》(表四)。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备案时需提交《备案表》中的表一、二、三;

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系统拓扑结构及说明;

(二)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系统安全保护设施设计实施方案或者改建实施方案;

(四)系统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清单及其认证、销售许可证明;

(五)测评后符合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

(六)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意见;

(七)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意见。

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还应当在系统整改、测评完成后30日内提交《备案表》表四及其有关材料。

根据《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为第二级以上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到公安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网”下载《备案表》,到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办理备案手续,提交有关备案材料及电子数据文件。

信息系统备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对信息系统的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发现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标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予以纠正;发现定级不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重新审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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