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不上牌、骑行不戴头盔将被这样处罚
来源:承德市公安局2023-04-17 11:14浏览次数:

4月11日,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一周年情况,介绍了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违法综合治理措施。

河北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初见成效

2022年5月1日《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颁布以来,省公安厅出台《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深化警邮、警保、警银合作,开发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通过“线上办理、邮寄号牌”和“线下办理、现场上牌”两种登记方式开展电动自行车集中上牌,深入开展《条例》解读,组织多波次集中宣传活动,持续通过“报网台端微”劝导教育电动自行车守法出行,为《条例》落地提供了有力保障。广大电动自行车车主和驾乘人员积极响应、主动配合,为《条例》的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在过去的一年中,公安机关与广大电动自行车交通参与者形成了良性互动,共同为实现《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贡献了力量。

一、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初步形成。

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部门广、事项多,各级公安交管部门——

一是强化源头治理,积极会同市场监管、工信、综合执法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实现信息共享和全过程监管,对在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调查处理,实现联动打击。

二是深化警企联动,推动快递、外卖企业统一设计和采购符合国标、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专用电动自行车,督促快递、外卖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在用非标电动自行车逐步退出。

三是改善通行条件,积极对接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加强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基础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在农村公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路口,规范设置让行、减速等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优化道路通行条件。

二、全省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工作基本完成。

2022年11月1日前,电动自行车集中注册登记期间,各级公安交管部门按照“全面覆盖、就近办理”原则,在车管所、派出所等公安机关窗口单位,邮政、银行、保险和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等企业场所,乡镇街道和商场社区等人员聚集区域设立各类登记服务网点13000余个;统筹调配民警辅警,协调调动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社会机构人员等力量,充实服务岗位,确保登记工作方便快捷。

截至2022年11月1日集中上牌期结束,全省共集中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1700万余辆。在这之后,通过带牌销售和警邮、警银、警保合作等方式持续为电动自行车提供上牌服务,至2023年一季度末,全省共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近1900万辆,从日常抽查情况看,各地电动自行车上牌率达到97%以上,基本全部落实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要求。

三、全省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守法出行意识明显提升。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始终坚持“罚教结合”,对《条例》增设的登记上牌、佩戴安全头盔等规定,明确2022年10月底前以宣传劝导为主,秉承包容审慎的执法态度,对初次违反《条例》规定或情形较轻微的群众,通过抄写《条例》文本、协助交警体验交通管理、在朋友圈转发普法宣传文案等方式接受教育,严格落实《条例》“轻微不罚、首违免罚”的要求,通过开发“电动自行车违法处理移动应用程序”,落实首违警示告知、首违警告制度,要求执勤民辅警耐心、细致做好政策法规解释宣讲,杜绝粗暴执法、简单执法;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坚持说理与执法并行,以释法、说理、释疑为主要内容,事前释法,事中说理,罚后释疑,努力实现打击违法和保障权益、追求效率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和执法形式和谐统一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更有温情和温度的行政执法。

同时,保持对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在机动车道违规行驶等易肇事肇祸违法行为的严管高压态势,维护法律权威,净化道路通行环境。

《条例》实施近一年以来,公安交管部门在对不佩戴头盔“零罚款”的前提下,将全省城市道路电动自行车头盔佩戴率由不足20%,提升到目前75%以上;县城区头盔佩戴率由不足10%,提升到目前的30%;涉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21%。


百起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远高于全国平均

尽管经过一年多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公安部相关通报内容来看,我省涉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头盔驾乘人员佩戴比例偏低,百起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远高于全国平均,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占比下降不明显,安全防护水平有待提高。

一是现有的执法方式对守法意识淡薄的交通参与者成效不明显。通过分析这一年来的执法数据,发现存在部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曾多次因未佩戴安全头盔或驾驶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被执勤人员警示告知甚至是处以了警告处罚,现有的执法力度难以对此类人员产生效果,治理成效打了折扣。

二是骑乘电动自行车出行佩戴安全头盔的意识不足。目前公安交管部门管控力量城市区和县城区相对较大,执勤执法力量分布的情况和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主动佩戴安全头盔的意识不足,导致了目前我省头盔佩戴率城市区好于县城区,县城区好于农村地区,对于执法力量薄弱的农村地区,群众骑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比率极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会比较严重。

三是未成年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风险隐患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要年满16周岁,但是目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自行车出行大量存在,特别是农村地区问题比较突出。同时,未成年人守法意识尚未形成,未成年人骑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比例要远远低于我省当前的平均水平,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速等行为时有发生,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聚焦突出问题部署展开综合治理

下一步,结合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现实情况,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已经部署开展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违法综合治理工作,多部门联合采取措施,改善我省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一是完善综合治理机制。推动政府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管理责任和工作协调机制,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等环节的管理,对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等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从严处罚。准确掌握本地电动自行车数量和上牌量,督促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办理牌证。探索建立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法积分制,对驾驶电动自行车多次违法的人员,抄告其所在单位、社区,共同加强警示教育。

二是加大路面查处力度。全面分析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和违法特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整治。在严管严查城市区、县城区电动自行车违法的基础上,将管控面进一步向城郊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延伸,严查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充分发挥“两站两员”作用,劝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2023年5月1日起,对违反《条例》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警示告知、警告处罚后,仍拒不改正的,将予以罚款处罚。

三是持续开展宣传攻势。利用4月份组织全省开展电动自行车守法出行集中宣传,同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常态化举措,持续宣传告知电动自行车通行规则和法律责任,组织主题宣传活动,提升广大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守法文明安全出行意识,营造安全顺畅的道路通行环境。

四是强化学生安全管理。对中小学生特别是农村地区学生驾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满16周岁、未佩戴安全头盔、逆行、闯红灯等违法行为进行持续整治,及时纠正中小学生骑行电动自行车竞速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利用“家校警”平台,教育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乘坐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发动家长主动佩戴安全头盔。联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生上下学骑行电动自行车情况的摸排工作,发动学校组织老师或招募志愿者在校园周边进行巡查,防范未满16周岁学生骑行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是贯彻实施头盔标准。深入推进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GB 811-20222023年7月1日实施),引导广大群众增强选用合格头盔、主动佩戴头盔的意识。积极开展“选好头盔、戴好头盔”宣传提示。联合快递、外卖等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推动企业为快递小哥、外卖骑手升级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头盔。注重发现违规生产销售头盔线索,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推动加强行业监管,依法追究责任。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呼吁广大电动自行车交通参与者,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购买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购买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规范行车秩序,文明礼让出行,对于因受商家误导购买了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消费者,要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