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1.医疗费数额一般应按照一审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当事人主张后续治疗费的,应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或鉴定意见证明该费用必然发生,并列明后续治疗的诊疗科目、诊疗目的、时间和具体费用金额。
2.医嘱确定的与交通事故损害有关的院外购药费用应计入赔偿范围。
3.过度医疗、挂床、贵宾医疗等不合理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
4.对治疗必要性、合理性的争议由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偿义务人承担举证责任。
5.保险公司对商业三者险中非医保用药免赔条款尽到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且能够举证说明非医保用药的具体项目和数额的,应优先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限额部分可以予以扣减。在非医保用药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就非医保用药费用进行协商或委托鉴定, 当事人就非医保用药不能达成协议且不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酌定非医保部分费用的扣除比例, 扣除比例最高不超过10%。
二、误工费
有固定收入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无固定收入农村居民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无固定收入城镇居民河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1.被侵权人无法举证其有固定收入,能够确定具体行业的,由其举证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不能确定近三年平均收入的,按照所属行业河北省在职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不能确定具体行业的,农村居民误工费按照“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城镇居民误工费按照“河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农村居民举证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
2.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般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
3.因误工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应当由用工单位负责人以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护理费
短期医嘱护理护理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河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医嘱护理天数